若雇主无过错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包括:
(1)若员工患有疾病或
工伤,且在
法规规定的
医疗期满之后,其已无法继续承担原有的工作职责,并且亦无法适应由雇主重新分配的新工作任务;
(2)当员工在现有职位上无法充分胜任工作所需,且无论经过培训或是岗位调整以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任务时;
(3)根据
劳动合同签订当时的客观事实与背景,由于环境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从而使得雇佣双方均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及义务,在经过雇主与其员工进行友好协商并尝试对
合同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但仍旧未能成功之后,此种情况即可触及法定解除的门槛。
在此基础之上,雇主需提前三十天向员工发布明确的书面通知;
或者在满足特定要求的前提下,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的薪酬,随后便可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解除劳动
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