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尊敬的
当事人无法与我方达成友好协商解决方案,当满足以下所罗列的所有条件时,便有资格申请
取保候审:
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出现;
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相应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实际威胁;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女士,采取取保候审手段不会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在
羁押期已达极限,案件尚未办理完毕的情况下,也必须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个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