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按合同约定某一方已经实际占领了另一方所拥有之财产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履行支付应付款项之义务且已然超出双方约定的期限,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一方可依法对占领的
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进行强制性处理,以满足自身权益的需求。
同时,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方提供了特定的财产作为其承担
债务责任的一种
保证形式,那么在债务未能如期履行之时,于情于理,
债权人皆有权利扣留相关
抵押物品,并且在符合法律许可的前提之下,得以通过
抵押品的市场价值,优先实现其原有的合法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
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