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系指
债务人为确保
债权人之债权优先受偿,有义务向债权人交付自身所拥有的动产,以此作为这部分债权的保障措施。
在动产质押行为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
书面形式签订明确规范的
质押合约。
虽然,从实质角度出发,书面形式并非构成质押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它却具有关键的证明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
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