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形成之前,即男女双方在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之前所拥有的财产,均属于其个人私有财产,而不视为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
共有财产。
若在此之后形成了新的获取所得或由双方共同持有,则除了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或与相关
当事人达成卓有成效的特别约定之外,皆应被认定为是婚内夫妻共有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
离婚诉讼中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归属也会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判定。
同时,以下各类财产也都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专属财产,即个人资产:
(1)由一方在婚前所获取得的财产;
(2)一方因为遭受他人
人身伤害或因某种原因而产生的
赔偿或补偿费用;
(3)在
遗嘱或
赠予合同中明确声明仅归其一人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供私人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5)以及其他符合应当归属某一方的财产类型。《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