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解决现有
劳动关系之前,仍可积极寻找新的职业发展机会。
然而对于劳务者而言,若同时与多家企业存在
劳务关系,必须确保这并不会对其完成现用人单位所
委派的工作任务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或者是在本单位向其明确提出相关问题之后,仍坚持不予改正者。
在此种情况下,原本的雇主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合法途径与其终止劳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