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所导致的
损害赔偿涵盖了物质损失与
精神损失两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对于物质损失部分,其主要涉及因搜集男方存在
重婚行为的相关
证据而产生的实际金钱开销、
诉讼费用及
律师费用等直接
经济损失。
至于(第二部分)精神损失的
赔偿金额,则应依据以下六个基本元素进行全面考量:
首先,
侵权方的过失程度,但如有现行法律规定则需优先适用;
其次,涉案行为的具体情形、场合以及行为方式等细节要点;
再次,侵害行为对
被害人造成的实际后果;
接着,侵权方在该事件中所获得利益的状况;
最后,视侵权方是否具备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实力以及案件审理地人民的普遍生活水平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