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遗弃罪,需依据儿童在其个人自理能力方面的具体状况,以及遗弃行径对于儿童带来的极度恶劣影响这两大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因此,若儿童尚未展现出独立生活所需的必要能力,而母亲对此视若无睹,对该儿童未加过问,同时亦无法找到其他人员替代护理其责任,使至儿童因缺乏妥善之照看而产生了如下严重后果者,方能确认为遗弃罪成立:
由于遗弃引发受害者严重受伤或死亡;
受害者因遗弃失去正常生活设寄之处,被逐出家园,无奈之下只能沿途乞讨度日;
因遗弃被迫走上绝路而自杀身亡;
遗弃者经过多次教育仍旧顽固不化,致使受害者生活陷入困境;
遗弃手段极其恶劣者(如在遗弃过程中包含打骂及虐待等不良行为)等几种情况。
换言之,即使母亲未给予关注于其子女,但只要有他人代为负责照料,母亲就不易被
归责构成遗弃罪。
唯有在儿童既无个人自立能力,又无他人负责照管,母亲却仍然置之不理,且情节极端恶劣之时,母亲才能被判定为犯有遗弃罪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