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薪资待遇部分,此项内容乃是劳动合同中的必要条文之一。
若未能作出明确约定,则雇主及员工可展开进一步的商议以达成共识;
倘若协商无果,则应依据
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存在既未签订集体合同,亦缺乏关于
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时,则应实行
同工同酬的原则;
同样,对于未有集体合同,或团体合同未就
劳动条件等标准加以约定的情况下,应参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