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侵权责任,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仅有因一般过失导致的
财产损失方可基于事前约定而被豁免,其他情形均不得擅自豁免。
尽管事前免责条款对于一方
当事人可能具有显著优惠效果,然而考虑到
民法的基本宗旨在于“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法律特意设立了相应规定以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基于此原则,大多数情况下,事前免责条款并不具备
法律效力,唯有在特定条件下,由于一般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方可通过事前约定方式得以豁免。《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