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受
家庭暴力时,受害者有权请求给予
损害赔偿。
然而,如果
当事人已经明确表态主动放弃这一权利,则应予以排除。
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存在
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
家庭成员等情况中的任意一项,从而导致了夫妻双方决定
离婚的结局,那么若其中一方并未有过错行为,方可提出
离婚赔偿的诉求。
但是,假设其在
离婚协议中声明自愿放弃
赔偿,或者离婚之后才提出这样的赔偿主张,均无法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