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未选择承担责任,而是采取了
逃逸的方式试图躲避
追责,那么他将被判定对整个事件负责。
然而,如果存在能够证实其他参与方也存在过失的情况,便可能会酌情给予其部分责任的减免。
然而,倘若出现
证据表明逃逸这一方已经故意破坏或
伪造现场证据,甚至是销毁了关键证据的恶劣行径,那么他的责任就不应该得到任何程度的减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