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两份或以上
抵押担保协议且存在部分或者全部重复
抵押情形时,如果司法判决认为该等重复抵押有效,则应当首先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确定各个
抵押权的优先清偿顺序。
其中,已依法完成
抵押登记手续的,将依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而在同等登记条件下,优先考虑已登记的抵押权;
若所有抵押权均不涉及登记事宜,则根据各方所持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