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离婚情况发生之时,关于夫妻之间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和存款在内的所有
共同财产,应当首选通过双方友好磋商进行合理分配。
若经过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应遵循合法途径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交由法庭根据财产的性质、数量以及生产生活之现实需求和资金来源等诸多因素做出全面审慎的判断,并以尽可能保护子女利益、女性的特殊地位以及无过错一方可期待的权益为基本原则来认定最终的公正结果。
在此过程中,应当明确,对于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上要求平等分享,然而根据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做出适当调整也是允许的。
倘若夫妻某一方未能遵守法律规范,实施了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那么在涉及到共享财产的处理问题上,便可依据保障无过错一方利益这个基本原则,由其主张让犯错的一方在分配财产时减至较少份额甚至不予分割。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那种完全排斥过错一方参与
财产分配的情况极为罕见,且无过错一方在面对此种情形时,仍然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寻求
损害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应有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