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被判定为患有精神疾病时,并不一定导致判决婚姻无法解除。
如果被告在
结婚前故意隐瞒自身患病情况或在婚后长期未能治愈病情,而另一方向法庭提出
申请离婚的请求;
或者在两人结婚之时已知晓对方存在精神障碍,但仍然选择与其结婚,而后对方也提出
离婚请求的;
又或者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一方始终无法克服精神疾病困扰,且长时间治疗无望,那么司法机构可能做出离婚判决。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并非某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就必定无法获得
离婚诉讼的许可,能否解除婚约取决于被告的精神疾病状况,即是否长时间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以及其所处的离婚情形,包括是否在双方结婚之前已经知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在此之后对方提出离婚请求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