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
家庭暴力现象时,若对方不愿意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
离婚解决方案。
而法院针对涉及家庭事务
纠纷的案件,通常采取的审判流程是先行进行调解,然后再进行法律裁决。
在调解阶段,如果施暴方表现出认错悔过之意,并得到
受害人的宽容和谅解,受害人或许会重新审视各种利弊因素,从而撤销
诉讼请求,给予施暴方最后的改过自新的机会。
然而,当调解尝试无果,并且确实铁证如山显示存在家庭
暴力行为时,法院将依法对此类家庭事件做出甄别,最终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