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涉及
侵权行为的持续性问题,则其所涉
诉讼时效原则上应定为三年。
事实上,此类持续或反复发生的
侵权案件被视为“普通侵犯”范畴,按照惯例,普通侵犯的诉讼时效通常亦设定为三年。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此项规则可能会有所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请求法院制止
当事人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排除妨碍行为、排解危急状况等请求权利均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以权利人明确知晓或者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已遭受损害以及对应
责任人身份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