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涉及到的主要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当破产申请经人
民法院批准后,那些业已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有关于
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或
仲裁应暂时停止;
然而,自接管人正式接手管理债务人的财产之后,上述
诉讼或
仲裁程序可继续进行。
在此处,我们应该将"中止"理解为"暂停"。
暂停的时期是从破产申请获批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直至接管人为债务人管理并保护其财产为止。
待接洽管理人成功介入到财产管理事务后,诉讼或仲裁程序方可再次重启。
2、对债务人财产产生的影响。
首先,随着
破产程序的启动,债务人将失去对
破产财产的处分权利,这一权力交接给接洽管理人处理。
此外,债务人私下里做出的任何可能会影响破产财产价值的活动,例如
转移财产、免除
债务、签署相关协议,设立各类权利主张、债务履行等等,现在都已经不被允许了。
其次,在破产程序期间,任何针对债务人个人的清偿行为都会被宣布为无效。
再次,接受财产处理的工作将由接洽管理人担任,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债务人需向破产接洽管理人支付应付的债务,而债务人财产的所有者则需要向破产接洽管理人移交财产。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律层面上,执行破产程序后,关于债务人财产的
保全措施会被解除,而
执行程序也应相应地暂停。
这其中不仅涵盖
民事执行,同时还涉及到行政以及
刑事方面的执行程序。
这样做的意义在于能够有效扩大破产财产的范围,有效防止破产财产的贬值损失。《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