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乃是
债权债务转移的一种方式,通常有
债务人将自身所负担的
债务转嫁给任何第三方之决策。
但在涉及到第三人提供
抵押作为
担保的背景之下,若欲实现债务人对于原有债务的变更或转让,其实不仅需要得到
债权人的明确认可和同意,同时亦须征得
抵押人为确保债务安全而提供的书面
保证,否则一旦未经抵押人明示或默示的赞同参与,那么这部分的债务变动则无法使得抵押人再继续承担起相应的
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
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