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意个人与单位之间,若双方均符合法定的相关条件,那么便可依据法律规制,共同建立起合法、正常且有效的
借贷关系,而这其中所涉及到的借贷期限问题则不属于关键因素。
然而,当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中的部分
从业人员,有意识地利用自身职务之便,未经合法授权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为私人享受或者是将资金出
借给他人,并且此类行为所涉金额额度较大且经超过三个月仍未如数奉还,或者虽然仅短短三个月时间却已造成贷款数量较大并积极开展了营利活动时,他们将面临涉嫌
挪用公款罪的指控,进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