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予以免于追究其
刑事责任:
已经实施且已经启动司法程序的,需要进行撤销案件、不受理
起诉、
中止审理或宣判被告无罪等操作。
这些情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犯罪情节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被误以为构成
犯罪的行为;
(2)在法律
追溯期内因发生特定事件而不再
追责的
犯罪行为;
(3)因为得到国家特赦令而免除原有
刑罚的行为;
(4)按照
刑法规定需要告诉才得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例,但未有人告知或者原告撤回
诉讼请求的行为;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已不在人世的行为;
(6)在其他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