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
结婚之前,其中一方独自
出资购得房屋,而另一方负责装潢事宜的案例,其应否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实在不能一概而论。
倘若这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们在决策购
买房屋之际是出于此后两人将共同享有所有权这个初衷,并且首付款及装修费用均由其中一方承担的话,那么在此类特殊的情节之下,该房屋仍应当被视为是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然而,若这对夫妇各自所投入的资金比例相差甚远,同时在未来的婚姻生活中预计婚姻持续时间较为短暂的状况,法院往往会依据双方具体的出资状况,来明确划分房产的归属与分享比例,而非单纯按照一比一的分法予以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