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转移领域中,存在两种主要的操作方式:
首先,是所谓“免责的
债务承担”,这种方式特指
债务人经过
债权人的认可后,以协商的形式将其自负的
债务部分或者全部转移至第三方来承担对应责任;
其次,则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在这一过程中,债务人并不脱离原有的债务关系,而是由第三者加入到原本的债之关系中来,和债务人一起分担债务压力。
因此,债务转移所产生的效果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第三者会因而获得债务人在法律上的地位;
其次,原有的
抗辩权利也会随着债务转移而发生相应的迁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