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劳务契约之后,
劳动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离职。
原则上来说,
辞职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而法律对此并无强行干预之规定。
然而,为了避免因辞职引发的
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劳动者在做出此决定前需预先通知用人单位并采取
书面形式,特别对于处在
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而言,更应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此外,如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提供了职业技能培训,双方又对试用期作出明确约定的话,在此期间内,若劳动者提出辞职请求,将可能承担的
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