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图片新闻以及文字新闻所搭配之图片在
著作权法中的地位与保护情况,其关键在于能否认定这类媒体素材仅仅传达了“单纯事实信息”这一基本特征。
举例而言,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这些图片新闻和文字新闻所搭配的图片能否满足成为作品所需的所有必要要件。
所谓的作品,应被视为是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中那些具备高度创新性且能得以通过某一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若新闻图片能够满足上述解释中所提及的各项要求,那么它将构成本身成为作品,进而依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反之,若无法满足创新性和可复制性两方面的特性,那就不可能被视为作品,也就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庇护。《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