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所立婚内
借款协议,可被视为双方对于
共同财产所达成的合理安排和协商,因为其完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因此其享有相应的
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夫妻之间已经事先签订了关于财产分别拥有制的相关协议,或是存在各自独立的
婚前财产,在此基础上,倘若其中一方向配偶提出借款请求,且该笔出借款项确实属于借款方一人所有,而非涉及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之下,该份借款协议便可以视作普通自然人之间借款协议那样进行处理,即按照常规方式判断其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