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方无法寻获,债权方可向法院提请宣告债务方为失踪人员。
在此期间,债务方的财务代管
责任人须负责从其所管理的财产中偿还
欠款,或直接向债务方原居住地点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此方式来追索债务。
此外,
债权人亦可在提起
诉讼之前或之后,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及查封债务方的相关财产,以实现对债务的
强制执行。《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
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