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案人员的供词与辩解可以构成相应的
证据,这些口供与其他各类客观证据共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
刑事审判过程中,判断涉案人员供词或辩护是否具有
证据效力,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该供词或辩护必须是涉案人员亲自作出或由其授权他人代为表述的;
其次,供词内容应当真实无误,未经查证不得作为定罪依据;
最后,供词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即由经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依法制作并签名盖章的书面材料。
具体而言,常见的证据类型还包括以下几种:
1.实
物证据(简称“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实实在在的物品;
2.文
书证据(又称为“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的文件及其他书面材料;
3.
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情况,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司法机构提供
证言的第三方人士所做的陈述;
4.受害者陈述:指
当事人在遭受侵害或发生
纠纷后所做出的自我叙述;
5.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和辩解:指
犯罪行为人本人对实施
违法行为的陈述及其对罪行的辩护。
这种类型的证据,只有经过仔细查证并且确凿无疑,才可以作为确定案件性质及判决结果的依据;
6.鉴定信息:指通过科学手段分析某种现象或物体,得出具有法律意义结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结论性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包括对事件现场进行勘查、调查,让相关人员进行辨认、体验等活动时记录下来的内容;
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则是通过录音、录像、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化手段获取的数字化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