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资纠纷中,若雇主未能按规定定期支付员工薪资,经过与雇主进行的友好协商后仍无果,对此情形,员工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申诉,请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干预和处理。
若雇主
逾期未支付
欠款,应根据未支付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标准向
申请仲裁的员工支付相应的罚款作为补偿。
在此基础上,如果员工认为在协商过程中或在其他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他们还有权提
起诉讼寻求法律援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