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的案例中,若双方
当事人对
担保期限有所明确约定之时,那么担保期限即以协议之规定为准;
然而,担保期限的设定时间却不可早于亦不能等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
尤其是当双方当事人并无对担保期限做任何商量之时,此种情况下,
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通常仅为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