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所获取的股票浮动盈余应界定为
共同财产范畴;
如果在
结婚前购买并持有股票,然后在购买后进行了积极主动的买卖交易或以婚后共有的资产加以续投,这部分盈利即应被理解为投资收益,因此其增值部分理应认定为夫妻的
共有财产。
倘若在结婚前进购股票且此后从未对其有所管理和买卖操控,由此产生的股票增值部分则应判定为一方的
个人财产,这属于夫妻一方的天然增益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