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模式主要可区分为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两种途径。
其中,法定解除乃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后,无论是合同的哪一方
当事人或是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依法或者依自身意愿选择终止该份合同的有效性。
至于约定义务解除,则是基于
保险合同签署过程中当事人共同约定的前提条件下,当符合某一特定事件标准时,则合同的任何一方皆可行使解除权,进而导致合同的整体效力不复存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