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出现违约且需要进行
赔偿的问题,我们可以依照以下几种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划分:
首先,在签署了
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若其中一方
当事人有
解除合同请求,则对守约方来说,他们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不仅在于已经实际支付的款项(例如
购房款、中介服务费用以及相关利息),还包括因房屋涨跌而产生的差价机会损失,这部分损失同样属于
可得利益类型,因此,违约方对于这些损失都应该负责进行赔偿;
其次,赔偿的具体范围应该包括两点:
一是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当前市场客观房价之间的差距部分;
二是当卖方有
违反合同规定或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虽然合同本身并不存在法律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的情况,但双方依然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约,那么这种情况就会依据双方之前协商订立的
违约条款进行解决,违约方有义务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守约方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他们也应该清楚地了解到自己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来获取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