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可由相关
当事人自我行使,或者经由人
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认可,亦或是交由诸如行政机关等其他有权机构进行处置。
主张
合同解除的条件大致如下:
1、签订的
合同条款存在严重
违法现象,具体表现为:
违背了法律、行政规章制度所设定的强硬规定的合同;
明显对社会公众利益构成侵害的合同,一律视为无效;
各方利益人为谋取私利而故意勾结,从而导致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遭受损失的合同;
借助合法形式来掩饰非法目的的合同;
由于缺少有效所有权而擅自处理他人财产的合同;
2、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出现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情况背道而驰,例如:
通过欺骗或威胁的手段达成的合同,这无疑会对国家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3、
合同当事人资格尚不具备,主要体现为:
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或者那些受到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人们签订的合同,并且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均未对此作出明确授权的,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
法律许可的纯属受益的合同以及对应这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而设计的合同,无需得到授权;
当
代理人未达到要求,但是相对人却有过错因此形成的合同,这样的
合同无效;
法人和其他有权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和负责人超出自身权利范围签订的合同,若对方明知或者理应知道他超权办事的,此份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