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
终止合同”在法律术语中被定义为,当契约违约方发生
违反合同协议规定的行为之时,依据相关法令和协议条款的许可,以维护自身权益为目的,预先解除原有的合约关系。
其中,狭义的违约行为,特指缔约方未能全面
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或履行此类义务时未达到合同中所规定之特定标的要求与标准的行为表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