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转移之后,若新
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债权方有权通过诉诸法律寻求解决途径。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如有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方履行
债务的情形,且第三人未能实际履行债务或履行行为与约定不符,那么负债人(原债务人)应当向债权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换言之,只要在债务发生移转之后,第三人拒绝履行应尽债务,无论原因如何,债权方依然有权要求原债务人继续履约。
在涉及债务转移的具体案件中,由于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的正式合作对象,因此当应负债务的履行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者未得到充分执行时,债权方可向第三人主张履行其职责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景之下,鉴于第三人为非合同签约者,所以如果发现其应付债务的履行存在问题或者未能得到全面执行,那么债权方仅能选择向原负债人追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