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终止之后,倘若发现任何一方故意隐瞒、非法转移、恶意变卖、蓄意毁损以及肆无忌惮地挥霍夫妻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或者是
伪造出原本不存在的
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受害者便有权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进而请求重新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而如果在
双方离婚之后仍然有尚未被妥善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相关
当事人也可以向同一家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进而提出分割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