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任
担保人者所承担之
担保责任之
有效期,称为
保证期间。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乃系由
债权人与保
证人通过友好磋商共同决定;
若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之实际
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期满,则视为缺乏有效约定;
若未有任何书面约定,或约定表述不明晰,那么这一时间段的保证期间可被界定为从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开始起算,共计六个月。
此外,如果在确认主债务履行期限方面存在缺失或模糊不清的情况,保证期间将自债权人向
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的
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