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劳务派遣业务而言,开具的专用
增值税发票并不具备抵扣资格。
但若就职单位属于
一般纳税人身份,那么该单位从劳务派遣活动中所获取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则完全具备抵扣其进项税额的
法律效力。
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提到的所谓“
劳务发票抵税25%”,实际上是指用于抵扣所得税,其中既包含
个人所得税部分,也涵盖了公司层面的
企业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
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
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
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