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对
死刑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可以分为
死刑立即执行及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2.
死缓,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缩写表述,是指在适用于死刑的
犯罪份子案件中,如非必须
执行死刑者,可
判处死刑并同时宣告
缓期两年执行之处理程序。
在此过程中,若犯罪人在
缓期执行期间未犯
故意犯罪行为,则两年期满以后将转为无期
徒刑;
倘若确实符合
重大立功情节,则同样需要在此两年期满之后,将死刑减为
有期徒刑25年。
但是,若犯罪人触犯故意
犯罪行为且已查证属实时,须经最高人
民法院批准后,方可执行死刑。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是有限定被
判死刑犯人并非必得立即执行死刑的
刑罚,赋予其两年的缓期限。
而所谓“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那些理应受到死刑
处罚的罪犯,如有
主动投案自首、
立功表现亦或是具有其他
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又或者
犯罪主体的智力状况呈现出显着障碍,再或者被害方自身具有明显过错等等。《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
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