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行为发生若干年后进行偿还或补充时,无论是签订
借款协议或者
欠款凭证都可行。
在这类文件中必须注明
借款人、出借方以及借款本金等相关信息。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借款行为真实存在,那么债权方有义务对
债务方的身份资料进行审核,并且应促使债务方亲自书写借款协议。
然而,如果
债务人选择提前开具预制的借款协议,并且交付给
债权人,那么这可能会带来风险,因为这份协议中的债务方签字可能是
由他人代替签署。
因此,建议后续弥补借款协议更为合适;
但是在此过程中,还需同时要求债务人出具收款证明或者提供适当的转账记录作为佐证。《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