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购置的房屋在婚后售出所得收入是否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这一问题上,并不一定得出肯定的结论。
具体来说:
第一,若该房屋为一方以全额
付款方式购得,并且该房屋在婚后售出,此时所获得的收益或获益便应视为该方的个人资产。
第二,倘若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而在婚后与配偶共同承担贷款责任,那么尽管该房屋被视为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然而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本息以及房屋的增值部分却应归入
夫妻共同财产之中。
因此,在此类情形下,若是售出该房屋,那么就需要将该部分利益从中分离出来,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此外,对于由一方全款
出资购买的
婚前房产,还需进一步区分为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究竟源于自然增值,抑或是婚后的经营、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升值。
假如房产增值是由于后者原因,即房产的经营、管理,那么增值部分便被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出售该套房产所得的收入中,就要包括增值部分的收入,并将之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