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买卖契约拟定时,有必要特别留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参与
签订合同的各方
行为人均应具备合法的
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相关的法律
法规要求;
其次,契约的具体内容务必源于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与商定,而非基于
欺诈或者误解等不当动机所导致的结果;
再者,所签立的契约条款也须遵守现行法律以及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不允许出现
违法犯罪行为。
由此可知,即便三方私下完成的房屋买卖契约存在不足之处,任何一方都无权提出撤销或
解约。
若未能切实履行,届时必将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
赔偿损失、承担
违约金的惩处乃至强制
履行义务等等。
同时,交易双方务必要清醒认识到,那些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是不得进入市场流通的。
因此,仅凭签署房屋买卖契约及寻求公正机构公证便试图保障自身权益的做法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可并予以有力保障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