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指对于担当着
双务合同双方
当事人地位的人士而言,若其必须依据同时履行原则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那么在此情况下,当另一方尚未履行自身职责之前,该享有
抗辩权之人便有权拒绝接受对方关于要求自己履行其
合同义务的请求。
然而,要使这样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得以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双方之间需要存在且仅存在同一份双务合同,并且他们都负有相应的
债务负担;
其次,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实际上并不存在先后之分;
第三个条件便是,双方所负有的债务都已经到达了应当履行的期限;
最后,对方当事人如果未能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债务或者所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即在这种情况下仍企图提出履行请求,那么就符合了这最后一个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