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农村住房
抵押并非必定需要以
宅基地作为
抵押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原则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都不允许进行抵押,但若有法律明确授权准许其抵押的情况例外。
换言之,除经由法律明确规定许可抵押的特殊情形外,宅基地的所有权与
使用权均不得用于设立
抵押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
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