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虽然可以直接进行分包,然而,这种行为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在总
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允许分包或者得到发包人的明确同意或准许;
其次,总
承包人需发包给分包方的工程必须仅限于总
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结构性的部分工程;
再者,分包方必须具备相匹配的资质条件;
最后一点,也是最关键的要求,即分包方不能再次将所承揽的工程任务转包出去。
对于任何背离以上原则的情形出现,都被视为
违法的分包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