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中的
订金缴纳,应按照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及以下进行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定金的数量可以由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自行协商确定,但这一数目不可超过
主合同总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在此基础上,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超出或不足预先设定的额度,那么我们将视之为对原定定金数额的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
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