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十年里,针对十年前产生的
欠条,
起诉至法院依然受到受理,并具有
法律效力,只是被告人拥有就时效问题进行抗辩的权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益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然而,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被告方有权通过提出不
履行义务的方式进行抗辩。
值得强调的是,若在此之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相关义务,那么便不可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抗辩;
如果义务人先前已自愿履行相关义务,也无法请求对方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