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
劳动者在无任何过失之时,公司依然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之签订的雇佣
劳动合同,然而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需事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受雇者本人或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
赔偿,方可对
雇佣关系作出最终决定:
(一)若劳动者患上疾病或是遭受
意外伤害而未能正常从事原有的工作,亦或是在经过治疗之后无法再适应该工作,此时,公司有权进行调整;
(二)另外一种情况,即如果劳动者在现有岗位上表现不尽如人意,即使经过培训和重新调配工作岗位,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话,公司同样有权作出终结劳动合同的决定;
(三)再者,如果劳动
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极大的改变,以至于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并且在经过与劳动者进行
协商一致后,双方都未能顺利就更改劳资条件达成共识,那么此时,公司也有权将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