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农民工遭遇
工资拖欠问题,且这类问题源于诸如住房与城乡建设、公路桥梁、农田水利等建设领域内的非法发包、转让
承包权、分包、挂靠以及
拖欠工程款项等原因造成的,他们应该率先向各该领域的主管部门设立的清欠机构进行投诉;
或者依照项目所在地,向市或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投诉亦可。
当在实地进行投诉时,投诉人需携带:本人有效的
身份证明文件,项目负责人的名字及通讯方式,以及能够证实其在项目中工作过的相关凭证。
此外,若有关各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事实上的
劳动关系,并且就
工资支付金额产生争议时,应采取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加以解决。《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
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
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